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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8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时诒生与张岳海、王又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诒生,张岳海,王又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307号原告:时诒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晶。被告:张岳海。被告:王又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时诒生诉被告张岳海、王又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时诒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岳海、王又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时诒生撤回对张岳海、王又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时诒生负担。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