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8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国华与张庆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华,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华,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生。被执行人:张庆,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徐国华与张庆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网络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庆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