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5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巧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巧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5民初560号原告: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丽萍,经理。被告:郭巧仙,女,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翔,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原告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巧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丽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彩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