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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黎文通、韦福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文通,韦福斌,黄玉球,陆才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黎文通,男。被执行人韦福斌,男。被执行人黄玉球,男。被执行人陆才彪,男。申请执行人黎文通与被执行人韦福斌、黄玉球、陆才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黎文通于2017年2月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韦福斌、黄玉球、陆才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黎文通返还购砖款3225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以上两项共计3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先后扣划被执行人黄玉球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上的存款。此案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