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志娥、孟凡宇与被上诉人赵晨霞及原审被告张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娥,孟凡宇,赵晨霞,张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娥,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彪,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延安市宝塔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宇,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晨霞,女,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蓉,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原审被告:张志东,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上诉人��志娥、孟凡宇与被上诉人赵晨霞及原审被告张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陕0824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志娥、孟凡宇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志娥、孟凡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志娥、孟凡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志娥、孟凡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惠东东审判员 任红艳审判员 张彩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