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斌申请执行四川颐康实业有限公司、李佳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四川颐康实业有限公司,李佳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生于1973年10月7日,拉萨市城关区。被执行人:四川颐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龙路。法定代表人:李佳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佳朋,男,生于1954年12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李斌与四川颐康实业有限公司、李佳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