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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竞文与孙凤昌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竞文,孙凤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竞文,女,1986年4月30日出生,住靖宇县靖宇镇。委托代理人:毛忠斌,男,住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孙凤昌,男,1944年9月15日出生,住靖宇县靖宇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竞文与被执行人孙凤昌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执行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吉062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凤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崔竞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凤昌支付更换维修车辆费用2.98万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17元、案件受理费318元、鉴定费4000元、保全费32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竞文与被执行人孙凤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孙凤昌以退休工资每月2000元偿还车辆维修费用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17元、案件受理费318元、鉴定费4000元、保全费3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