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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涂林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林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林聪,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古蔺县,因盗窃于2007年11月1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1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盗窃分别于2008年9月11日、2009年9月2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本院经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涂林聪到本区东海街道后埔社区华恒手机店内,趁该店店员不注意,盗走店内一部OPPOR9S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40元)后离开现场。案发后,上述店员立即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后,于同年3月14日在泉州市区将被告人涂林聪抓获归案,并缴获赃物手机一部,现该手机已由上述店员领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林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泉丰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林聪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盗窃罪罪名成立。涂林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林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涉案的赃物已被追回,相对减轻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林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明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