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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终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875金交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交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交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候丙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枝,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静,女,汉族,1989年9月21日出生,住扬州市。上诉人金交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09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交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静达成庭外和解。陈静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其在原审法院的起诉,上诉人金交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认可,且上诉人金交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陈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金交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09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陈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金交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文辉审 判 员  叶 露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凤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