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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司救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茂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决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茂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1326司救执4号申请人:马茂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温水镇××村.(系被害人马某之父)。马茂盛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于2017年6月28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在本院(2010)平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马茂盛申请执行米寒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马茂盛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救助金30000元。申请理由为:申请人马茂盛的儿子马某被被告人米笑伤害致死,与其妻邵士娥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被告人米笑正在监狱服刑,其父早逝,被执行人米寒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生活困难。恳求政府给予经济帮助3万元,解决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残疾人证和低保证明复印件;4.(2010)平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5.平邑县温水镇南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困难证明;6.保证书。经审查查明,2009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米笑因被害人马某等人在平邑县城机电公司路口与其搭讪,遂辱骂马某,被马某踹倒在地,被告人米笑起身后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马某腹部捅刺一刀,刺破马某腹主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本院以(2010)平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米寒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茂盛、邵士娥因马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66725.10元。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内容为由申请执行,本院以(2010)平执字第640号立案后,查明被告人米笑正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济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家中及其他机构无财产或现金可供执行。申请人马茂盛,年老体衰,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本院于2016年度向平邑县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提交救助报告、救助资金审批表提请给其司法救助。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年度向平邑县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提交的救助报告、救助资金审批表、本院执行二庭提交的建议司法救助报告、国家司法救助申报表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证实。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马茂盛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六条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被执行人赔偿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救助马茂盛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