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陈水清与谭勇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水清,谭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财保27号申请人:陈水清,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谭勇军,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申请人陈水清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勇军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姜义英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C678**的小型轿车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水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谭勇军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姜义英所有的车牌号为湘C678**的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刘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