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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330号原告:曹某,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涛,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彬,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女,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何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姝玢书 记 员 周亚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