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330号原告:曹某,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涛,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彬,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女,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何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姝玢书 记 员 周亚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