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刑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倪科犯盗窃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132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科,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川03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倪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对本案的涉案毒品1.67克予以没收、毒资人民币400元予以追缴。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科撤回上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龙跃审判员  徐文忠审判员  樊成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馨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