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绍兴芙满园家纺有限公司、李世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芙满园家纺有限公司,李世建,李世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8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芙满园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朱储村仁隆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35009431-8。法定代表人王光安。被执行人李世建,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李世良,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申请执行人绍兴芙满园家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世建、李世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2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祝宇伟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李世良名下银行存款19892.1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银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