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魏威与宿州群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威,宿州群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魏威被执行人宿州群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亚洲申请执行人魏威与被执行人宿州群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徐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司的工商信息进行调查。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宿州群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宿州xx开发区xx河南侧证号为宿州国用(xx)第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2933.6平方米,并委托徐州中盛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因宿州中院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拍卖,本院无法执行。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向宿州中院申报债权。4、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xx万元,未执行到位xx万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场照片、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义务;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徐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王幸生代理审判员 单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