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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向仕容、潘菊英与被告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仕容,潘菊英,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542号原告:向仕容,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潘菊英,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梁平,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向仕容、潘菊英与被告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向仕容、潘菊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仕容、潘菊英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仕容、潘菊英撤回对被告梁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潘 航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