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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徐康均与苟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康均,苟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9号申请执行人徐康均,男,199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苟文明,男,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02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徐康均申请执行苟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苟文明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徐康均申请执行苟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00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1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 涛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