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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白沙驿林科所与长阳焱焱油料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白沙驿林科所,长阳焱焱油料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8民初749号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白沙驿林科所,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贺家坪镇蔡家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3084392-3。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单位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长阳焱焱油料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贺家坪镇白沙驿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0528582484139C。法定代表人:黄芳芳,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平,系长阳焱焱油料专业合作社职工。一般授权代理。��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白沙驿林科所与被告长阳焱焱油料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白沙驿林科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被告长阳焱焱油料专业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白沙驿林科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承包金1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3日,长阳东灵木本油料专业合作社将名称变更为被告长阳焱焱油料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由韩永平变更为黄芳芳。2011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白沙驿核桃基地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包白沙驿林科所200亩土地用于建立核桃示范基地,期限30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照合同���四条承包金及付款方式约定:至签合同之日起按周期付款,即前5年(2011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9日)为核桃基地培育期,每亩每年承包金50元,计5万元整。合同签订生效后半年内一次性付清;后25年为受益期,每亩每年承包金150元,每五年一次性交付。付款方式:采取银行支付,按年度周期对口时间为下一年度周期承包金的交付时间。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6年12月19日缴纳下一年度周期承包金。即5年的承包金按照约定每亩每年150元,共200亩,5年共计150000元。原告为了维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故诉请法院。被告长阳焱焱油料专业合作社承认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白沙驿林科所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目前有债权不能收回,资金周转困难,合同约定的给付租金期已到,现在是要想办法筹款来履行���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认为,被告长阳焱焱油料专业合作社承认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白沙驿林科所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白沙驿林科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白沙驿林科所诉请被告长阳焱焱油料专业合作社支付承包租金1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阳焱焱油料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承包租金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长阳焱焱油料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