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郑鹏宇与李龙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鹏宇,李龙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531号原告:郑鹏宇,男,汉族,1991年1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李龙旭,男,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郑鹏宇诉被告李龙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郑鹏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给付原告所欠款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后来原告向原告催要借款,被告已种种理由不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李龙旭的地址经邮寄送达,被告李龙旭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李龙旭的现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鹏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郑鹏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