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31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福春与被执行人王存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春,王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保40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春,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211175469,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通泉街。被执行人王存良,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5412172935,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拜泉县丰产乡有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春与被执行人王存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民初78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大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