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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廖开忠、廖祖焕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开忠,廖祖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廖开忠,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廖祖焕,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廖开忠与被执行人廖祖焕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祖焕自愿赔偿人民币57100元给申请执行人,此赔偿款被执行人廖祖焕自愿从2016年3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16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并承担受理费1292元及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华海代理审判员  李敦桑代理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