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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成、吕玉英、吕楠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成,吕玉英,吕楠,孙莉,李超,赵双武,武卫东,尹洪兴,吕湘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421号原告:长春市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058号绿地蓝海1单元108室。法定代表人:李曙光,总经理。被告:孙成,男,住址吉林省扶余县陶赖昭镇。被告:吕玉英,女,住黑龙江大庆市。被告:吕楠,女,住黑龙江讷河市二克浅镇。被告:孙莉,女,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李超,男,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赵双武,男,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武卫东,女,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尹洪兴,男,住黑龙江大庆市。被告:吕湘萍,女,住黑龙江大庆市。原告长春市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成、吕玉英、吕楠、孙莉、李超、赵双武、武卫东、尹洪兴、吕湘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880.00元减半收取16,4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长春市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