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襄汾县宏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汾县宏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525号原告:襄汾县宏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西贾乡西李村(汾城镇大十字转盘东)。法定代表人:董正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彦斌,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住所地:襄汾县龙山路。负责人:景军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伟,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襄汾县宏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襄汾县宏丰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襄汾县宏丰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6元,由襄汾县宏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东亮审 判 员 陈跃奎人民陪审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