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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创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蒋北成、蒋锡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创亿贸易有限公司,蒋北成,蒋锡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710号原告:深圳市深创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广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德言,是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北成。被告:蒋锡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创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北成、蒋锡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深创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创亿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创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北成、蒋锡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3.08元由原告深圳市深创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庭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云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