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创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蒋北成、蒋锡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创亿贸易有限公司,蒋北成,蒋锡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710号原告:深圳市深创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广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德言,是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北成。被告:蒋锡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创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北成、蒋锡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深创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创亿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创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北成、蒋锡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3.08元由原告深圳市深创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庭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云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