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行审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与杨生仲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269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上海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延平,局长。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林罚书字(2016A)第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杨某某于2016年3月以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万州区弹子镇大垭村1组林地采石,经现场勘验共计占用商品林林地面积330平方米,改变了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16年7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杨某某作出万州林罚书字(2016A)第202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三个月内恢复所占用林地原状;2、罚款3300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被申请人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林业局或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2016年7月26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届满后也未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万州林罚书字(2016A)第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处罚。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作出的万州林罚书字(2016A)第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作出的万州林罚书字(2016A)第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处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