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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胜与深圳美士康达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深圳美士康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197号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深圳美士康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02850N。法定代表人:郑小俐,该公司经理。原告陈胜与被告深圳美士康达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审判员  姜敬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