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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恢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志明与闵连坤、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明,闵连坤,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恢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志明,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闵连坤,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闵连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晓清,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明与被执行人闵连坤、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晓清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郦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