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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海燕与被告汪伟、刘郡、冯小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燕,汪伟,刘郡,冯小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3民初712号原告:谢海燕,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虎,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汪伟,男,汉族,农民。被告:刘郡,男,汉族,农民。被告:冯小虎,男,汉族,农民。原告谢海燕与被告汪伟、刘郡、冯小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海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虎、被告刘郡、冯小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伟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广告制作安装和印刷费34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6日,三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合伙经营时代王朝娱乐会所,因开业所需,便让原告制作广告和宣传材料,同年9月,原告将价值2800元的外墙广告和600元的宣传材料交付被告会所,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价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刘郡辩称,三人合伙属实,但是开业之前,自己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没有按照合伙协议执行,自己没有参与过经营管理,不是受益人,因此不承担对原告的还款义务,如果时代王朝KTV欠原告款项属实,应该由时代王朝的资金来偿还。被告冯小虎辩称,三人合伙还没有清算,广告费没有支付,时代王朝每日都有收益,应该由时代王朝支付原告款项。原告谢海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广告及宣传彩页缩小图,证实外墙广告为8米×14米,制作及安装费用2800元,宣传彩页共5000页的事实。2.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证实原告向时代王朝KTV店长夏祯索要3400元的事实。3.合作协议,证实三被告合伙的事实。4.商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证实时代王朝KTV已于2016年9月30日注销。被告刘郡、冯小虎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刘郡对原告提交的广告牌和宣传彩页不知情,录音中谁让做广告不清楚,合作协议后的签名确系自己亲笔所签,个体何时注销不知情。被告冯小虎确认东山墙悬挂该广告,宣传彩页也有,但是具体价格不知情;录音恰恰可以证实自己没有参与广告制作;个体注销是以登报的形式注销;合作协议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综合分析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广告牌和宣传页缩小版与录音光盘相互印证,本院依法采信。2.合作协议均系三被告亲笔签名,本院依法采信。3.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系工商管理部门对于经营情况的记载,本院依法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6日,被告汪伟、刘郡、冯小虎签订《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三方自愿合伙经营商南县二道河桥头对面时代王朝娱乐会所,初步定为总投资100万元,汪伟出资50万元,占投资总额50%;刘郡出资30万元,占投资总额30%;冯小虎出资20万元,占投资总额20%;所有投资资金及占股比例以实际出资为准。2、汪伟代表股东担任董事长,管理店内所有支出收入票据;刘郡代表股东担任总经理,处理开业前所有的装修,开业前后店里的日常管理及营销运营;冯小虎代表股东担任法人代表,负责办理所有店内所需证件手续及运营中的采购工作。3、在经营期间出现任何事故必须由三方共同出面承担责任及后果。4、店内每一笔支出款项必须有投资人三方知情签字生效。2015年4月21日,三被告在商南县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商南县城关镇二道河时代王朝KTV(以下简称时代王朝KTV),经营者系被告冯小虎,性质为个体户。在开业筹备期间,时代王朝KTV主管夏祯找到原告谢海燕,让其制作广告牌(8米×14米)及宣传页5000份,共计3400元。2015年9月份,原告将工作成果交付被告,但未收到费用,广告牌被悬挂于时代王朝KTV东山墙上。2015年10月1日,时代王朝KTV正式营业,2016年9月30日,时代王朝KTV以歇业为由注销其字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时代王朝KTV名为个体实为合伙,且该字号已在商南县工商管理部门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合伙人汪伟、刘郡、冯小虎为共同诉讼人。原告谢海燕为时代王朝KTV制作安装广告牌和宣传页并交付其使用,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三被告汪伟、刘郡、冯小虎作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三被告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出资比例以及每一笔支出必须由三方知情并签字生效的内容系其合伙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原告主张三被告清偿34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请求,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原告谢海燕为时代王朝KTV的顺利开业做准备工作,因此其请求的逾期利息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伟、刘郡、冯小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谢海燕广告制作费34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汪伟、刘郡、冯小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审 判 长  闫婉红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人民陪审员  杨德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