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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沭阳亿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沭阳亿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083号申请执行人:沭阳亿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新世界商业广场D10-8218室。法定代表人:屠晓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双塘镇工业集中区中通大道。法定代表人:郭赵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沭阳亿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车辆信息、房地产登记情况等,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1号、2号、3号、4号成品水泥罐内的水泥,现该公司设备等财产已被我院处置。本案申请标的为359512元,已经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35951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法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