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刑更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韦江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更289号罪犯韦江涛,男,1981年5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巴马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江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广西巴马县人民检察院以对被告人邓某、韦江涛、韦某和沈某的定罪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河市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江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该罪犯于2013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罪犯韦江涛于2016年1月30日减刑一年,刑期截至2018年9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7)宜刑减字第289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韦江涛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韦江涛减刑九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报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江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奖励分95.3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报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江涛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江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庆文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