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贺某与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汪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166号原告:贺某,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汪某,男,46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永志审 判 员 朱蕴华人民陪审员 于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