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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贺某与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汪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166号原告:贺某,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汪某,男,46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永志审 判 员  朱蕴华人民陪审员  于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