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执异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王太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4执异182号案外人:栗振庆。申请执行人: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伏爱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来宏。被执行人: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太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翠。被执行人:王太敬。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翠。在本院执行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共赢公司)与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公司)、王太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栗振庆对本院查封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案外人栗振庆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案外人栗振庆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栗振庆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高 晶审 判 员 贾丽英审 判 员 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段金涛书 记 员 郝 雪-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