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7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宝勇、许秋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宝勇,许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7925号申请执行人:冯宝勇,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许秋杰,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冯宝勇与被执行人许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8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民初8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