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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乐余镇向群经济合作社申请浙江金科娱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余镇向群经济合作社,浙江金科娱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催8号申请人:乐余镇向群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向群村。负责人:周建兴。委托代理人:袁晓红,合作社员工。申报人:浙江金科娱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洪涛。委托代理人:朱辉,公司职员。申请人乐余镇向群经济合作社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号码10300052/26699201、票面金额为5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23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浙江金科娱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乐余镇向群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邓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蒙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