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向锋与许秀萍、河南省永康实业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锋,许秀萍,河南省永康实业发展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067号原告王向锋,男,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罗桂芝、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秀萍,女,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省永康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二路23号。法定代表人徐彬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锋诉被告许秀萍、河南省永康实业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锋撤回对被告许秀萍、河南省永康实业发展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王向锋负担。审 判 长 杨 关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人民陪审员 樊红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沙士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