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桂荣与宫兆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荣,宫兆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2071号原告:刘桂荣,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居民,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兆伟,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刘桂荣与被告宫兆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刘桂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