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崇景建设有限公司与雷必聪、廖昌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崇景建设有限公司,雷必聪,廖昌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098号原告:重庆崇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0号土星A2栋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44455。法定代表人:徐长春,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彭黎,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雷必聪,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廖昌成,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廖成勇,赵苾琳(实习),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崇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必聪、廖昌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后由审判员孙琳,审判员杨宝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由于案情复杂,于2017年5月2日依职权转为了普通程序。2017年4月12日,原告重庆崇景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雷必聪、廖昌成(2017)渝0119民初2791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受理,该案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崇景建设有限公司先后两次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雷必聪、廖昌成,且两个案件的涉案合同均为同一份《南川浙商国际商贸博览城一期(第三标段-商业B区)工程项目经营承包施工协议书》,被告基于该承包合同与第三方签订《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及施工合同》和《钢材买卖合同》,由本案原告对外支付工程款和钢材款(另案已处理)。故两案在涉及同一承包合同和同一工程款结算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在同一案件中提出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据此原告提起的本案的诉讼请求应当并入(2017)渝0119民初2791号案合并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7)渝0119民初2791号案,与该案并案审理。审 判 长 熊小军审 判 员 杨宝黎代理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新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