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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荀鑫越与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鑫越,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000号原告荀鑫越,女,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51号冀兴大厦B座618。法定代表人孙平。被告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郭银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荀鑫越与被告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荀鑫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荀鑫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荀鑫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素利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