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永龙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1刑申40号张永龙:你因张传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刑初90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7)闽01刑终28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查,原审认定张传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张传慧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相关的证据为证,以上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申诉期间,你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传慧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以投资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吸收金额共计1410485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108788.12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原审根据张传慧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作出处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