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2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倪建辉与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建辉,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建辉。被执行人:刘荣。申请执行人倪建辉与被执行人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建辉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荣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慧芳人民币18151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54元、执行费262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以及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告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方冬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冷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