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葛平与被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平,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690号原告:葛平,男,195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21719234X,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平与被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葛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平负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