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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燕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燕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455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燕裕,男,汉族,原住成都市武侯区,2012年11月2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被本院一审以(2012)成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现正服刑中。本院依据(2012)成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燕裕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成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吴燕裕罚金部分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