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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刘孟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刘孟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兴君被执行人:刘孟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刘孟会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181执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宁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陈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