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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7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葛菊梅、张冬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菊梅,张冬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7民特2号申请人:葛菊梅,女,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申请人:张冬波,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葛菊梅与张冬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葛菊梅与张冬波交通事故纠纷中,张冬波共给付葛菊梅1万元,现葛菊梅已返还张冬波1万元。张冬波不得再行追究葛菊梅任何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葛菊梅与张冬波经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兴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