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海与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254号原告:张海,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王陈,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王海与被告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万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