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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虎、陈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虎,陈国,陈春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虎,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雄,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平,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莲,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上诉人张虎因与被上诉人陈国及原审被告陈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张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怡静代理审判员  张 荣代理审判员  卢俊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沛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