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3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与张士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张士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771号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被告张士力,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诉被告张士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士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士力的起诉。审判员  黄保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八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