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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韦某某,杨某某,河池市某某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河池市某某加油站,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杨某某、河池市某某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截止立案之日,上述三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195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15元、执行费17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委托广西万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韦某某所有的位于河池市××房产××套进行评估处置,后广万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河池市)广万房地估字F【2017】第59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总价值为388900元。2017年5月31日,评估报告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韦某某所有的位于河池市西环路xx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河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育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