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婉玲与陈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婉玲,陈伟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769号原告:郑婉玲,女,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伟斌,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郑婉玲与被告陈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郑婉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郑婉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泉源速 录 员 刘静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