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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925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11月13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在福清市渔溪镇苏田村苏田50-4号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黄某(未满十八周岁)、庄某(未满十八周岁)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林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7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林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7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林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苏钥(未满十八周岁)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林某在福清市渔溪镇苏田村苏田50-4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韵歆PAGE 微信公众号“”